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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地税函发[1997]147号】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

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
2024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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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 【土地增值税】

发文机构: 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  1997-09-23

名       称: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

文       号: 成地税函发[1997]147号

有 效 性 :  有效


现将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》(川地税函发[1997]223号)转发给你们,并作如下补充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 

一、对普通标准住宅项目,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,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,其征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,并上报市局审核后,报省局审批。征收地税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批文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。

 

二、对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,须经征管地税机关审核后,报区(市)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。

 

三、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(立项合同)项目的确认及自94年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减免,由所属区(市)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分局审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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